競選宣傳活動通知
候選名單的受託人,應最遲於選舉日之前第18日(2019年11月6日),通過填寫《競選宣傳活動通知書》CAEAL75B號表格,以書面方式透過親臨或電子途徑,將由其本人、候選人或提名委員會成員計劃組織的競選宣傳活動的內容、舉行日期及地點通知選管會。
在指定的期間屆滿後,如活動有所變更,應最遲於活動舉行之前2日,或在不可抗力的情況,則在活動舉行前1日,將最新資訊通知選管會。
選管會在收到上述通知後,將儘快在立法會選舉的官方網頁上公佈有關活動。
常見問題 🔻
(1) 在競選活動期為選舉目的而進行的集會、聚會、示威或遊行,需要提前作出通知嗎?
候選名單的受託人應把由其本人、候選人或提名委員會成員擬組織的競選宣傳活動的內容、舉行日期及地點通知選管會,但有關活動的通知義務已受《集會權及示威權》規範者除外。
《選舉法》規定,“競選宣傳”是指以任何方式舉行活動以發佈兼備下列要件的資訊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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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起公眾注意某一或某些候選人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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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明示或暗示方式,建議選民投票或不投票予此一或此等候選人。
(2) 在選舉前一日可以進行競選宣傳嗎?
2019年11月24日是選舉日,在2019年11月23日是不准進行任何競選宣傳活動的。任何人不論以何種方式於當日進行競選宣傳均屬選舉的不法行為,會被科處罰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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